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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医疗器械相关问题国家局回复汇总13

点击数:65      更新时间:2024-09-09

#问题咨询#医疗器械相关问题国家局回复汇总13

01标题:有源医疗器械留样管理规定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为有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我公司因产品特点,经评估每批次产品不予留样。请问药品监管部门是否认可?如不认可,应当如何留样?能否每批次仅留样关键元器件?望回复,谢谢。

回复:国家局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提出了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故企业可根据生产的有源医疗器械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管理规定,不适宜整机留样的大型器械,应对关键原器件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


02标题:境内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厂区搬迁带来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的问题的咨询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们是境内第三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明年4月计划生产厂区的整体搬迁,对于在研产品,可能存在注册检验用样品在原厂区生产,临床试验用样品在新厂区生产,应如何准备首次注册时的质量体系核查?是否可以申请提前核查。另有部分即将申报首次注册的产品,产品研究和样品生产均在原厂区完成,但申报注册时已整体搬迁至新厂区,质量体系核查是否可在新厂区开展还是需要在原厂区,或者如何保留原厂区的生产现场的证据,可在生产现场检查时被认可?是否有相应的法规文件作出明确的指导?盼回复,非常感谢!

回复:国家药监局2020年3月已出台《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关于厂房设施提出“申报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生产地址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的样品试制的厂房与设施,并满足试制量、型号规格的要求”。故新旧地址均要保留。关于核查时间及有关注册问题,请咨询国家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问题咨询#医疗器械相关问题国家局回复汇总13

03标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仓库关于常温和阴凉的定义

咨询内容:请问老师,由于GMP中没有明确规定常温和阴凉的温度定义,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常温和阴凉的温度范围界定必须参照药典执行吗?可以自行根据原料特性来定义吗?

回复:您好!《中国药典》2015版一部中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常温系指10~30℃,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同时企业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的要求,确保仓储区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储存条件和要求。

(这个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对于医疗器械储存过程中的温度问题,请参考药典!!!)

04标题:关于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6.7.2 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的问题

咨询内容:颜老师您好!关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如果是产品技术要求没有要求控制微粒,那我们的初包装材料也要检查微粒吗,应该按照那个国家或行业的标准来控制我们包材的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呢?

回复:您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2.5.3和植入2.5.2中规定,应当根据产品质量要求确定所采购初包装材料的初始污染菌和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对采购的初包装材料进行进货检验并保持相关记录。企业应当按照附录要求规定微粒污染可接受水平并形成文件。目前针对初包装材料的微粒污染水平没有统一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检测依据,企业可以参考GB 8368-2005 一次性使用输液器- 重力输液式和 中国药典2015版 第四部通则0903 不溶性微粒检查法进行检测。

05标题: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确认和转换的先后顺序问题?

咨询内容:请问医疗器械产品设计开发过程,对于确认和转换这两个阶段,是否有先后顺序之分?比如:必须要先转换,再确认?还是可以先确认再转换?

回复: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都应实施策划和控制,设计转换是从医疗器械样品试制到实现质量稳定地、持续有序地规模化生产的过程,在策划时就应明确需开展哪些设计转换活动,并注明在设计转换活动中设计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文件前需进行验证,以确保其适于制造。企业应当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前提下连续批量试生产,确认是否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医疗器械的能力。设计和开发输出在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后,才能成为最终产品工艺规程,具体到某种产品,情况不同,故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开展设计和开发各个阶段的控制,对于特殊过程的转换应当进行确认,确保其结果适用于生产。

06标题:III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与对照试剂配套使用的仪器平台是否必须是医院自有仪器?可否由申办方提供?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司有个III类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需要和已上市的试剂盒做比对,所选的对照试剂需要在配套的仪器平台上完成检测,咨询:与对照试剂配套使用的仪器平台是否必须是医院自有的仪器平台?可否由申办方提供?

回复:试验机构应该具有所选对照试剂配套使用的仪器平台,试验人员也应该熟悉该仪器平台的使用;试验结束后,机构应保存相关原始数据,并保证原始数据可溯源。如果所选试验机构不具备试验条件,可以重新选择具备条件的医院开展临床试验。

07标题:试剂产品激素生产区域问题咨询

咨询内容:关于研发使用的记录的问题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指出: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或芽胞菌制品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现场查看生产激素类、操作有致病性病原体、芽胞菌制品的区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是否严格分开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第二册 P321页说明本条款中所指激素类产品的生产其实是指激素的合成过程。如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质控物质的配置,为外购的HCG标准品添加至阴性尿液或PBS缓冲液中制备而成,并不存在激素的合成过程,类似此种情况不适用于本条。

问题: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测试剂为例(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Ⅱ-3 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若生产过程只涉及激素组分的配置,不存在激素的合成过程,该情况应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使用单独的空气净化系统、与其他类产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等,还是可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第二册的说明,将试剂的生产活动,置于普通洁净区(10万级)环境进行,而无需单独特定区域要求

回复:作为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自身对确保产品质量做好评估,对常规生产、轮换生产、清洁方法都应进行评估,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厂房、空气净化系统、设备、生产线布局、清洁方法等相应控制方式,从而防止交叉污染,同时还应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建议企业在此基础上,根据本身生产具体产品情况,在科学评估基础上进行设置。

08标题:关于 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车间是否可以和 实验动物房在一个楼层。

咨询内容: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司目前有一建筑物,情况如下:一共4层,一楼生化生产洁净车间,二楼发光试剂洁净车间,三层空置预留,四楼库房物流质检,目前想在三楼建设标准实验动物房,用于小鼠或兔子的动物实验,我们自己不繁育动物,而是购买外界实验动物来使用,动物房产生的废水和废气都会统一收集,修建对应的废水和废气处理设施来处理达标后排放, 动物尸体会统一收集并交有资质的单位做销毁处理。

综上,我们认为采取以上措施后不会对 同一建筑的ivd的生产质检及物流造成污染,希望请教一下您的意见,是否可以在3层设置实验动物房。

回复:企业对动物房的设置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的相关要求,动物室应当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09标题:境外检查时使用的GMP附录是无菌附录还是植入附录——血液透析用中心静脉导管套件

咨询内容:本公司有一款血透导管产品(血液透析用中心静脉导管套件)将接受2020年境外审核,想咨询该产品在接受境外审核的时候,审核员是否会使用GMP植入医疗器械附录? 生产厂家在满足GMP无菌医疗器械附录的基础上,是否被强制要求应满足GMP植入医疗器械附录? 该产品在分类目录里没有被归类为介入类和植入类医疗器械。

【该产品主要信息如下:套件由血透导管、穿刺针、隧道探针、扩张器、解剖刀、伤口敷贴、纱布、导丝等组成。该产品用于急性和慢性血液透析、血浆置换和液体输注,且于人体接触时间大于30天。该产品根据旧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属于6845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根据新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属于10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

我们咨询过器审中心审评五部,有关该产品根据产品属性及中国法规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的定义是否属于植入性医疗器械?器审中心的回复是“关于血液透析用中心静脉导管套件生产相关要求,建议咨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CFDI)。” 所以,我们想向CFDI确认上述问题。盼复,非常感谢~

回复:在中国上市和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符合中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配套文件的要求,该产品的组成比较复杂,所以在生产过程中每一组分的生产、质量控制等均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质量体系要求,并对生产过程严格控制。

针对该产品无论在中国境内已上市还是境外生产,均应按照同样标准审核,其组分中涉及的无菌或植入产品成分均要符合中国医疗器械法规的要求。


10标题:《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工艺参数”记录疑问BD半岛bandao

咨询内容:老师好!请问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条中的“工艺参数”,

是否所有工艺的工艺参数都需要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上?

还是说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哪些工艺的工艺参数需要记录?

比如只记录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

回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是对生产记录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品种生产过程,制定符合《规范》的相关文件和控制要求,并明确工艺参数编写要求,包括但不仅是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工艺参数,生产记录要求详细记录工艺参数等内容目的是满足可追溯要求,以确保生产产品的质量。

(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就是生产过程中需要记录的工艺参数到底是记录什么?国家局答复很明确,最起码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中的涉及的工艺参数你总要记录一下吧,比如温度啊,时间啊,等等)


11标题: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主场地文件的要求

咨询内容:

1、医疗器械境外检查主场地文件第1.3.1条中注册证书附后,是否包含产品技术要求?

2、场地主文件纸质版需要提交几套

3、场地主文件英文版和中文翻译件可否分别装订bandao

回复:1.包含产品技术要求。

2.请详细阅读《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附件1及2019年12月9日向你单位发布的《境外检查告知书》第二项第4条,“4.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中心在线提交场地主文件中英文版及纸质文件2套。纸质场地主文件应当打印并加盖公章寄送核查中心。”。

3.中英版本可以分别装订。

12标题:《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主要原材料”该如何理解BD半岛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有提到“企业应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请问这里面的“主要原材料”该如何理解?

也就是什么样的原材料能够被认为是主要原材料?

这里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比如说,企业是否能够按照物料风险程度来自行制定主要原材料判定标准?

回复:作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了解自身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并对采购物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条已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展采购工作。


#问题咨询#医疗器械相关问题国家局回复汇总13(图2)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

#问题咨询#医疗器械相关问题国家局回复汇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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